开平市进出口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开平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英文名:KAIPINGIMPORT & EXPORTEnterprise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有进出口权的外经贸企业、厂商及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性、全市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当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是沟通外经贸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在全行业内发挥服务和协调的作用。通过自身有成效的工作,帮助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管理机关开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开平市长沙区宝堤东路1号二楼。邮政编码:529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对外经贸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映外经贸企业的要求,维护本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围绕全市外经贸改革与发展四大战略任务(大经贸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进行以下工作:
一、进行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理论的研究、交流、推广和应用。
二、围绕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研工作,提供研究成果,进而推动企业改革和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三、组织企业管理和业务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外经贸业务和管理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综合素质,组织企业进行外经贸业务、改革、管理信息交流。
四、培养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时反映企业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开展对内对外考察、促销活动。积极做好与全省、各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开展信息交流的同时,扩大与港澳台、海外社团组织交流与合作,沟通联系渠道,组织我市对外经贸企业家和管理、业务人员考察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进行商贸活动,拓展视野,获取信息,借他山之石促成我市对外经贸企业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市外经贸四大战略的实施。
六、总结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先进经验,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推广先进成果。
七、建设开平市外经贸企业文化。开平市进出口企业协会是本行业企业之家,开展有外经贸特点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精神文明,使我市对外经贸企业家和管理、业务人员拥有自己的乐园,寓联系交流于健康有益活动之中,身心愉快、获取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
八、积极承办国家、省、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江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开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本行业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经法定机构批准成立的各种类型、各种经济成分的对外经贸企业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市对外经贸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厂、公司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协会理事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必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4、有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会刊、信息资料及人才培训的优先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推选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研究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责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设立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1、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均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的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二00四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